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海洋卫士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协会会员单位、捐赠机构及个人、社会公众的良好监督,以及维护海洋卫士的公信力,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2016年02月06日发布)等国家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管理及公益工作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 中心的登记注册信息;

(二) 向社会公开理事名单;

(三) 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

    )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证明资料;

(六)机构向捐款人公开捐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机构接受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机构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向社会公开协会年度重大信息;

(十)国家法令、法规,或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理事会成员变更发生变更;

(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法人;

(三)机构名称、注册地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成立或撤销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八)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理事成员、法人、秘书长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九)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或者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一)国家法令、法规,或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八条 建立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的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披露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心互联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十一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机构互联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

第十二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协会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对外披露的信息、报告需根据章程要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经过机构领导层级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机构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为综合行政部。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对外披露信息而对机构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通告、解除劳动合同、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 机构应当在协会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十七条 机构应当加强协会互联网站和公众号等公众信息推送平台建设,维护协会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十八条 机构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洋卫士生态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

创建时间:2025-01-0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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